周末律师圈有两件涉及职业尊严的事情在疯传。一件是法官羞辱律师,另一件是检察官辱骂律师。

2023年9月6日上午,在海南省一中院审理的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庭审现场,在质证环节,审判长符强越过举手要求发言的房立刚律师,跳到孙源律师那里。孙源律师提醒审判长应按照指控顺序,允许房立刚律师发言,话未说完,符强就对着孙源律师说:“房立刚是你爹吗?”

2023年9月8日下午,在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王腾律师指责公诉人涉嫌违纪违法、涉嫌失德,对面公诉席黄浩检察官情绪失控,冲王腾律师破口大骂“你个诉棍,我操你妈!”语惊四座,令包括控辩审各方和所有在场被告人、法警、旁听群众……目瞪口呆,许久没有反应过来。

我是一直都在高校,从2005年起才开始从事兼职律师,因为身份的特殊,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司法人员羞辱或辱骂律师的情况。但总有同行说有法官在庭上训斥律师,或者检察官斥责律师的,却从未听闻有律师冲撞法官或者辱骂检察官的,若有后者情形的,投诉、调查、惩戒,都能把律师搞到吊证。因此我在思考一个问题,为何司法人员辱骂律师几乎没有后果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里,针对“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”的行为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跟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一视同仁处罚的,可为什么实践中却几乎没有见到对辱骂律师的司法人员进行处罚呢?

我还记得三年前,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王绍章等20人涉黑案,当时辩护律师李长青、张维玉质疑法庭质证方式,要求按法律规定“一证一质”,未获同意,他们申请审判长蒋小马回避,后被审判长爆粗口直接赶出法庭。在当时舆论关注下,法院后来发通告,审判长道歉。但是,事后,舆论冯波平息,律师的申请依然被驳回,被告人依然被重判。今年,宁夏吴忠中院也发生过审判长把几名提异议的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,最后也不了了之。

我个人觉得,这不是个别法官素质的问题,而是源于手握权力的司法人员本身对律师群体的优越感。在收入上,大部分司法人员可能赶不上律师,但律师手上没有司法人员的权力,那种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优越感是这个制度赋予的。律师监督司法人员的渠道非常有限,而司法人员钳制律师的方法却很多,所以在很多司法人员的骨子里根本不尊重律师,辱骂只是典型的傲慢心态的一种外在表现。但为何能有恃无恐呢?

我们都知道,如果律师敢于冲撞法庭,轻者训诫、警告,重则处分和吊证,后果都是非常明确直接的,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员针对律师有什么过分之举,却几乎找不到救济途径和处理后果。比如《法官法》第5条规定的职业道德以及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法官义务,几乎都是宣示性或鼓励性条款,并不附违法责任。《检察官法》也差不多。“两高三部”联合发布的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》充斥了大量无关痛痒的装饰性条款,也没有提及法律后果。

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、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,没有处理和制裁的法律规范,我认为都是装饰性条款,都是无法实施的。比如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条款,就是装饰性条款,因为不出庭也没有任何制裁,所以没法执行。法律规范规定要尊重律师,要保障律师权利,但对于侵害律师权利如果没有什么有效的制裁,尤其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什么约束的话,那侵害律师权利的事情就会司空见惯。同样的道理,你们知道为何律师不敢反其道而行之了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