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大连,一女子泡完澡在更衣室吹头发时,被一男子突然闯入看光。后经调解,男子道歉并赔了3000元。但女子认为洗浴中心也有责任,故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,索赔2万元。一审法院判赔3000元后,洗浴中心不服,提起上诉,没想到二审法院竟这样判!
(来源:辽宁省大连市中院)
事发当晚,28岁的李女士来到洗浴中心泡澡。一个小时后,李女士从澡堂子里光着身子来到女更衣室,拿着公用的吹风机吹头发。
突然,李女士听到背后有人在开柜子,由于她的柜子正开着,所以李女士转身看了下,顿时被吓得花容失色,原来李女士的背后竟然出现了一名只穿着短裤的陌生男子。
“啊~,你是怎么进来的?”李女士大声质问男子,同时找了条浴巾遮住自己的身体。
男子听到李女士的质问后,回头看了李女士一眼,但他并未立即离开,而是一直盯着李女士看。
李女士被看得毛骨悚然,于是再次大声叫道:“你要干什么,来人啊!”
洗浴中心员工听到尖叫声后,立即冲了进来,随后将男子带出了女更衣室。
之后,洗浴中心负责人告诉李女士,男子是喝醉了酒,所以无意间闯入了女更衣室。该负责人表示,愿意为李女士免单作为赔偿,但李女士还是付了款并报了警。
后经调查,男子的确是醉酒后迷迷糊糊进了女更衣室。
当晚回到家后,李女士辗转难眠,情绪也十分低落,有时还会出现咳嗽和呼吸困难的症状。
后经诊断,李女士这是急性应激反应,可是在多次复诊治疗后,李女士的病情并未好转,甚至还出现了悲观厌世的情绪。
之后,李女士一边接受心理疏导治疗,一边将那名男子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。后经过法院调解,男子诚恳地向李女士道了歉,并赔偿了3000元,双方达成和解。
在处理完与男子的事情后,李女士又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,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,共计2万余元,并要求洗浴中心登报道歉。
李女士的理由十分简单,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让男子进入了女更衣室,侵犯了自己的隐私,存在一定过错。
但洗浴中心的负责人辩称:
1、洗浴中心在事发后就向李女士道了歉,并进行了免单处理,但李女士并未接受。
2、李女士在女更衣室被男子看光,那直接侵权人应当是男子,洗浴中心即便有过错,也只需承担补充责任。
3、李女士与男子在之前的诉讼中,已经达成了和解,男子赔偿了李女士3000元,这就说明此事已经结束了,我们无需再赔偿。
综上,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请。
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:
1、根据警方的笔录来看,男子闯入女更衣室,看光了李女士是事实,本院予以认可。
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既然男子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,且已经道歉和赔偿,双方达成了和解,那李女士与男子之间的纠纷已经完结,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免除洗浴中心的责任。
2、本案中,洗浴中心虽然在女更衣室门外,设置了提醒标识,但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看守,且女更衣室外的摄像头处于关闭状态,不能直观记录男子进入女更衣室时的情况。
由此可见,洗浴中心并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导致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。
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: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综上,一审法院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到管理责任,与李女士的隐私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根据公平补偿原则,洗浴中心应当补偿李女士3000元。
对于一审判决结果,洗浴中心表示不服,于是提起上诉。
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?
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:
1、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是侵犯李女士隐私权的直接侵权人,洗浴中心未尽到管理责任,事实清楚,本院予以采纳。
2、从因果关系来看,洗浴中心的过错为李女士的隐私被侵犯,提供了有利条件,但根据法律规定,洗浴中心只需承担补充责任。
3、李女士已经和男子达成了和解协议,并获得了赔偿,同时根据《和解协议》的约定,李女士不再向男子主张任何权利。
这说明李女士放弃了对男子继续索赔的权利,因此李女士也无权要求洗浴中心继续承担补充责任。
综上,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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